教师适当惩戒学生不能缺乏有温度的人文关怀

文 陶凯龙

3月17日,一则“初三学生罚站倒地去世”的悲剧话题登上热搜榜单;与此同时,3月24日,河南新乡的一名家长在网上抱怨称,自己孩子的老师让他们面壁坐了半年,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显示,一间教室里,老师正在给学生上课。但在黑板两边却设置了两个特殊座位,两名男生一人坐在一个角落里,因为与黑板在一条线上,上课只能“面壁"听,这个角度很难看清黑板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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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事件,新乡市教育局表示将对涉事老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表示将加强学校管理和教师教育,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教师对于轻微犯错的学生实施适当惩戒这无可厚非,不需讨论,我举双手赞成,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育最大的作用就是让孩子建立其边界感,从心理学角度讲,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就是不断的试探世界的边界,作为家长和教师只需要把握基本原则,其他的就当是孩子的性格,需要历练吃亏尝试积累经验,等有一天他有了更大的见识以及独立思想后自然能够决定要不要突破父母和老师给的边界。

最好的教育方式就是释放天性,顺势而为!

回归到事件本身,从法律角度讲,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就包括“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实际上, 一些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也会采取罚站的方式教育惩戒学生。

但这需要建立在有学生体质评估基础上的,即要根据家长报告的学生健康情况,学校医务、卫生技术人员对学生的体检情况,选择实施适合学生的教育惩戒。如学生有哮喘、高血压等健康问题,则不适合采取罚站这一教育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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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初三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该名学生死亡的后果,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判断依据。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而笔者要阐述的观点是惩戒教育学生除依法依规外,更要增加有温度的人文关怀,毕竟人是情感动物,惩戒是手段,但不是最终结果和目的,育人是要培养其综合素质,具备”自由之思想,独立之人格”的劳动型人才,只要以真心的爱加尊重、科学方法引导,效果才能事半功倍,而非以暴制暴甚至掺杂太多个人或者功利情绪,如此毁掉的不仅是孩子的信任配合,造成师生关系紧张,更毁掉了教师的公信力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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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离开谁都转,但作为灵魂工程师,你的一份光彩,哪怕只是一句温暖的话和举动,都会对学生造成未来无法预知的影响,良善、奉献、坚持才能成就英雄和伟人,我们都是自己的英雄,种下一颗善良的种子,播撒干净纯洁的灵魂吧,因为爱才是一切万物的奇迹!

因为,你怎样,孩子就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