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身故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来处理吗?

            文  陶凯龙

人生在世,意外无法避免,很多人都希望通过保险来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假如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身故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来处理吗?

一般来说,只有人寿保险才会涉及到“继承”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受益人是保单利益的最终归属者。带有身故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法定继承人默认为受益人。近亲属继承遗产属于继承行为,但是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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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本质是一纸金融合同,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对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的合法享受。所以,领取身故保险金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承”。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导向。

老王育有一儿一女,因为手头宽裕,于是给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但未指定受益人。因为很疼爱女儿,他在生前就立下遗嘱:个人遗产均由女儿继承。

三年后,老王意外身亡,其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女儿继承,但是老王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女儿却不能全额享有。老王身故后,保险公司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保险单已不属于老王的个人财产,其利益应按照合同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这既不是遗产,也不是遗嘱。因此,老王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女儿一人,而是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以及所有子女共同享有。

假设老王身故后,留下500万元的和300万元债务,由于遗产用于继承前需先清偿债务,老王的近亲以及家属可以继承200万,这个很好理解。但是换种情况就不一样了:老王死后留下300万元的债务,同时留下一笔5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由于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 而300万元的债务则随负债人的身故一笔勾销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险的“避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身故”这个关键点。因为保单利益归属于受益人,是从被保人发生死亡那一刻开始的。也就是说,在生前保单仍属于老王的个人资产。如果他欠下巨额债务,并在死前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交出,并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


这其实也不难理解,在负债情况下,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资产,显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怎么能接受呢?因此,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但想用它来规避债务,从操作层面来说,并没有那么简单。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不再“避债”之中。还是以老王为例,老王生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不带身故保障的纯重疾,几年后意外身故,这种情况重疾险不予赔付,但是老王近亲属可以通过退保获取现金价值。由于现金价值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而是在投保人近亲属主动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的保单剩余价值,所以理应按投保人的遗产处置,可用于清偿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因合法继承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避免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立遗嘱,遗产留给生前指定的那个人。需要注意的是,遗嘱有多种方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在所有的方式中,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应该作为立遗嘱的首选。如果你不想这么做,可以在保单上填写受益人,当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受益人就可以完全继承这份遗产。 

  重点提醒:如果担心自己身故后遗产继承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背道而驰,那么生前一定要立好遗嘱;如果购买了人寿保险,建议指定身故受益人,以便实现精准传承,希望您看到本文能够有所收获!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尤其是房产继承,更成为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领域。而纠纷、诉讼的类型、原因更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


财产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频发和不断增长,一方面反映出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房产价值快速增加,一些人心理失去平衡,埋下了冲突隐患;另一方面,在继承法的宣传普及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使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为更多人所了解掌握。

此外,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亲情淡薄以及不尽赡养义务、不孝敬父母等现象也在一些人中蔓延滋长,只知一味争夺财产,将手足之情抛之脑后,甚至为了争抢遗产而不惜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对此,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传统孝道亲情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家教、家风和健康义利观,从源头消除财产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频发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