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编辑 陶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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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分设年级家委会,班级设班级家委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家委会委员每班1人,学校家委会主任委员1名,学校家委会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年级家委会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班级家委会委员3--5名,班级家委会主任委员1名。同时担任班级家长监督委员会成员、家长成长导师和家长教师。

第九条 学校每个班级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自行民主推选家长代表(或自己推荐、演讲)1-2名组成学校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等,任职条件为关心学校工作,办事公道,有丰富家庭教育经验,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特长和时间,能够为学校发展渠道提供帮助。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五 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 担任家长导师和家长教师,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课后服务)时间,给学生上课,把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带进课堂,传授给学生,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

七 积极筹措“家长委员会基金”奖励教书育人的先进教师、尊师重教的学生家长、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级,救助贫困学生。

八 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 担任班级家长监督员,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二 积极担任学生成长导师,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三 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学校应限期答复。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六条 每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学校协助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七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开会时,校长、科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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