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出现多份遗嘱继承财产 应该以哪个为准?

                      文  陶凯龙

   自古以来,为了争夺老人们的遗产,兄弟姐妹反目成仇、大打出手的例子有很多。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纠纷,本质上还是对继承法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

   今天讲的是,因为老人受环境、心态等影响,多次更改遗嘱,这时应该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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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刘大爷中风,不能自理,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刘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刘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刘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

好景不长,刘大爷因不喜欢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刘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刘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敲黑板,划重点,家需要明白的是遗嘱有5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当然,遗嘱有效的前提是:在立遗嘱时,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刘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

遗嘱必须具备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

(四)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除了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遗嘱外,其他4种遗嘱形式的设立要求也大有不同,遗嘱,不管哪一种,格式不重要,只要遗嘱中不缺少相应的要件,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遗嘱。五种形式的遗嘱要求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3、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最后总结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