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官员应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

舆论监督使用政府官员的肖像是否侵犯其人格利益?


作者: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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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媒体人褚朝新因在其个人公众号“衣者褚”发布的《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点击即可阅读)一文中,引用了一张方城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方城县文联召开《裕州心声》文集创办一周年评议座谈会》报道中的照片,而被照片中的张某某投诉该文“未经本人允许使用本人照片,侵犯损害本人名誉和肖像权。”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该问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就此片段化地理解上述法条,确实给人感觉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即成立侵害肖像权,但请别遗漏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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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涉事照片中左边的为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文联副主席、《裕州心声》的主编乔君笠,中间的是方城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裕州心声》策划张中坡,右边的为方城县文联主席、《裕州心声》总编郭运栓。乔君笠、郭运栓还是“清风方城”有奖征文的获奖人,是与《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一文披露的内容的当事人,作者在文章中使用该照片可以视为对这一话题的补充。


其次,张中坡是方城县宣传部的政府官员,主管文联等部门。在《方城县文联召开《裕州心声》文集创办一周年评议座谈会》(点击标题即可阅读)这则报道的第一段中记载:“10月28日,方城县文联召开《裕州心声》文集创办一周年评议座谈会。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中坡出席会议并讲话。”倒数第二段更是详细指出:“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中坡对《裕州心声》文集创办一年来取得的成效给以肯定,对下步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涉事照片是方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方城县融媒体中心已经公开的肖像。


最后,《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是从作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方城县“清风方城”有奖征文活动以及对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报道的事件涉及公众利益,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因此,作者褚朝新在《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中对涉事照片的使用构成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涉案文章的整体内容来看,《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只在倒数第三段中提到了张中坡,且该段属于事实陈述,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张中坡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内容。


倒数第三段原文:“顾问阵容强大,策划人员也不简单。策划第一名李萍,方城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策划第二名任怀卿,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策划第三名金玉刚,乡镇党委书记,策划第四名张中坡,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从张中坡的身份来看,张中坡作为政府官员,属于公众人物,享有普通民众所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更应当对大众评论尤其是批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度。此外,方城县“清风方城”有奖征文活动涉及公共利益,且涉及到政府官员,因此,应当对相关政府官员的名誉权等人格权所涵摄的人格利益进行正当的、必要的、适度的合理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涉事文章是在“南阳方城县‘清风方城’有奖征文活动调查组”发布情况说明:经初步调查,评选环节存在问题,评选结果无效,调查处理情况将适时予以发布。但方城县迟迟没有发布调查处理结果,作者在尊重客观事实、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的情况下,正当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不具有贬低张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主观恶意,也无造成张某某及相关人员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也不构成侵犯张某某的名誉权。


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对于一种社会问题,进行正常善意批评、评论,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作为政府官员本身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且较之普通民众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公民对于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进行批评,依据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在枝节问题上有些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如果民众表达意见及获取资讯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正当的批评和质疑不被允许,社会也将难以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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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简介:

刘凯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民盟湖南省直文化产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律协文旅与传媒专委会副主任,拥有演艺经纪人、体育经纪人资格。


刘凯律师创办的“华娱律师工作室”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泛娱乐行业的法律业务,特别在演艺经纪、广告代言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成功代理过多位一线明星的代言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以及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例。(来源:衣者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