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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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辽宁省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适当支持,以重要节假日为重点保障时段,在商场超市等终端市场以相对较低价格销售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

《办法》明确,平价销售商品实行“明码双价”,同时标明平价销售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平价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10%以上,其中蔬菜类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15%以上。平价销售网点标注的市场零售价格应客观公允,符合实际。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监制“政府惠民平价销售”标识,规范“双价签”样式,由网点悬挂或张贴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平价销售网点布局,应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大中型社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逐步向城市小型社区、县城街道和乡镇延伸,并实行动态调整。平价销售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积极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包括商超、农副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在重要节假日、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下,平价销售网点应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启动平价销售。鼓励平价销售网点开展常态化平价销售。平价销售商品种类选取应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与经营主体围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结合本地饮食习惯共同确定,优先保障不耐贮存蔬菜和鸡蛋。平价销售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新鲜度和品相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保证供应充足。

辽宁省重要民生商品


平价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销售,是指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适当支持,以重要节假日为重点保障时段,在商场超市等终端市场以相对较低价格销售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调控措施。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平价销售机制建设的统筹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平价销售网点的设立和考核,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平价销售网点日常监管。


第四条 平价销售网点布局,应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大中型社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逐步向城市小型社区、县城街道和乡镇延伸,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平价销售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积极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包括商超、农副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坚持公平性、广泛性原则,定期公开组织经营主体参与平价销售。经营主体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点分布、商品种类等相关证件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应规范审核确定,公示后与经营主体签订包括保供责任、价格水平、质量标准、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平价销售协议,协议期一年。


第七条 在重要节假日、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下,平价销售网点应按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启动平价销售。鼓励平价销售网点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开展常态化平价销售。


第八条 平价销售商品种类选取应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由市发展改革委与经营主体围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结合本地饮食习惯共同确定,优先保障不耐贮存蔬菜和鸡蛋。平价销售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新鲜度和品相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保证供应充足。


第九条 平价销售商品实行“明码双价”,同时标明平价销售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平价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10%以上,其中蔬菜类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15%以上。平价销售网点标注的市场零售价格应客观公允,符合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政府惠民平价销售”标识,规范“双价签”样式,由网点悬挂或张贴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布平价销售网点名称、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优惠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平价销售网点履约情况日常监管,对存在价格、质量等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摘牌,并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平价销售经营主体于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组织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平价销售协议。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实际对平价销售网点用水、用暖价格按不低于居民生活类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打造符合实际、可持续的平价销售模式。坚持多措并举,将政府储备的重要民生商品优先向平价销售网点投放,组织协调规模化产地直采,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将价格调控相关资金按程序纳入同级预算,通过销售价差补贴、租金补贴、年度一次性奖补等方式,对参与平价销售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全省平价销售成效评估,适时推广地方创新性举措,对稳价惠民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奖补,协调有关部门为平价销售物流配送提供便利服务,授予群众满意度高的平价销售网点“省级平价销售示范店”称号。


第十七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