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文 陶凯龙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遗产会出现很多意外情况,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特别是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房屋继承,更成为继承纠纷、诉讼的多发领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补偿金也就成为遗产继承种最容易发生矛盾的焦点,而下面这个案例绝对会给您启示:
王老先生系王二蛋、王三蛋、王四蛋、王五蛋之父,王二蛋名下承包的土地来源于其父王老先生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据王二蛋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土地属于家庭承包,王二蛋为承包方代表。
王老先生于2018年去世,2022年12月口粮地被征用,因王三蛋、王四蛋、王五蛋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王二蛋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王二蛋领走土地补偿款35万元。
王三蛋、王四蛋、王五蛋这哥三个认为王二蛋得到的土地征收款应该按照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毕竟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一直是王老先生,同样作为子女应该得到合理补偿,因而起诉哥哥王二蛋要求继承分割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王三蛋、王四蛋、王五蛋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白:首先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单位给被征地单位、人员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用,是给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补偿费用,不是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实际上是被征地的价值体现,该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才能有权享有这份价值。
王老先生生前承包土地享有的是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属于小组集体所有,不是其个人财产,所以,其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不是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经过法宝程序进行承包,承包户不存在后,该承包合同也归于终止,原承包土地归于村集体。
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不同。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不是个人。该户成员平等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该户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户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
具体到本案,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有成员中进行分配。王三蛋、王四蛋、王五蛋并非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所以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您看明白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