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父债子还?人死债消?不再是天经地义!

           文 陶凯龙

在传统概念里有“父债子还”和“人死债消”的意识,甚至成为民间约定成俗的思维模式,所谓的“江湖道义”,究竟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需不需要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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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论是“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子债父偿”都是有前提的,即“继承遗产才继承债务”。

当然这里的“债”指的是必须返回的资金、债券等经济上的“债”,而非人情债,血债等等非经济意义而是社会意义的债务。

假如孩子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对于父母要交的税和债,也要进行清偿,而不是说无限的清偿,比如你继承了一百万,而父母欠了一百五十万,那么你要偿还的只是一百万,其余的五十万没有义务偿还。

但是法律也没有将问题定死,从感情上来说,如果孩子愿意为父母偿还剩余的五十万元,法律也不会干预,这属于道德和素质范畴,再此没必要进行讨论,我们说的是法律的问题。

请看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让您看得更明白:

因经营不善,老张夫妇做生意欠下了亲朋好友几十万元债务并出具了借条等相关手续,其中包括借朋友老王十万元人民币。

老张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但遗憾的是现在的房子的价值并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也就是说房子不值钱,资大于债。

老张夫妇的独生子小张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但是小张知道父母生前债务多,也懂得民法典当中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所以毅然果断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被借钱的人老王,想要回老张夫妇所欠的十万元,能不能起诉小张,让小张偿还其父母所欠债务?

答案是不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践价值局部,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清偿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父债子还”的相关规则。

关于“父债”的归还,只要在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之后才负有归还义务,而且只是在继承财富的范围内停止归还,对超出继承财富范围的局部债务没有法定义务停止归还。

假如子女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对父母生前所负债务不负清偿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已经放弃了继承,所以老王不能请求小张来归还其父母生前所负债务,但不代表因此债务无人偿还,他正确的做法是请求从处置老张夫妇所遗留房屋的相关款项中来归还拖欠本人的债务。

这就意味着,假如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用承当父母的债务义务。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义务。债权人可请求其继承人归还债务,但仅能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说重点,债权人此处需留意,假如自觉起诉曾经逝世的债务人的子女承当清偿义务,未能拿出明白证据和合法根据,并不一定得到支持。毕竟法院在审理时,既会根据继承的相关法律,也检查实践产生借贷关系的当事人。

这里需要明白的是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说,已经不能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此应当结束诉讼或不进行诉讼,到那时才出现传统意义上的“人死债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