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公证遗嘱在手,孙子却不能继承爷爷遗产?

              文  陶凯龙

都说"隔代亲",很多时候,老人对孙子女的疼爱已经超过了对子女的疼爱,有些老人甚至立遗嘱,将财产直接留给孙子,孙辈也理所当然的认为爷爷奶奶的财产就是自己的,然而有遗嘱在手却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继承财产,稍有不慎,可能就和巨额遗产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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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深受爷爷老李的疼爱,老李在头脑尚且清醒的时候立下公证遗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房产、股票和存款由小李继承,并将遗嘱交给小李保管。老李去世后,可能是觉得"遗嘱在手,天下我有",小李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李去世半年后,他的两个女儿,也就是小李的两个姑姑将小李和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李名下的股票、房产和存款。

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名下的财产由其两个女儿及小李的父亲依法继承。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 因为小李手里拿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是有时效限制的。

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爷爷奶奶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虽然呈现的是遗嘱形式,但其实是一种遗赠。

这里需要弄明白的是遗赠和遗嘱的区别:遗嘱是由被继承人订立的,指定由谁来继承遗产,有遗嘱时一般按遗嘱的要求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但遗嘱要生效才有法律效力。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来说,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他就永远享有继承权(《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除外)。

但遗赠则不同,依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必须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表示,同时还要注意:这里的60日不是继承开始后,而是知道自己能够得到遗赠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看完上面的案例和解析,相信很多人对遗嘱和遗赠还是有些疑惑,下面给大家说一下二者的主要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都属于公民)

遗赠的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遗嘱中的继承人范围是有限制的,需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老人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嘱”其实是“遗赠”。

其次,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人需要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遗产,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收遗赠。

大家一定要注意遗赠是有“保护期”的,若过了法律的保护期限,一旦继承权受到侵害,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第三,继承时间计算不同

遗嘱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间从知道受赠时起计算,如果受遗赠人不知道自己有受遗赠的权利,则这两个月期限也不能开始计算。

如果有关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没有告知受遗赠人有受遗赠权利,且已将房产分割完毕的,受遗赠人在得知确切消息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仍可以向相关继承人要求取得自己应有的房产份额。


如何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这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向法院起诉、通过口头、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另外按照自己的意思对遗产作出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行为,也属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在老李去世60日内,小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也始终未以任何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行使权利,最终被法院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形,切记在60日的时效期内及时行使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