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妻子离家“出走”多年 主张继承丈夫遗产 是否可能? 

                 文 陶凯龙

丈夫意外去世留下遗产,离家出走长达16年的妻子突然回家要求分割遗产,这看似合理的要求,法律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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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士与蔡先生经人介绍于1994年结婚,在共同生活的那几年,周女士先后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7年,因为生活困难等问题,周女士独自带女儿蔡甲离开居住地到外省生活至今,这期间从来没有回去看望过丈夫和儿子,可谓杳无音信。

2023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包括房产、汽车、赔偿金等遗产若干,由于事出意外,所以生前未留有任何遗嘱。

得知消息的周女士和女儿蔡甲急忙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同儿子蔡乙发生冲突纠纷,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儿子蔡乙认为周女士自2007年就独自带蔡甲出走,未与蔡先生、蔡乙共同生活,更不能让人理解甚至愤慨的是周女士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外省的王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即便认定周女士与蔡先生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周女士离家以及重组家庭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放弃了与蔡先生的婚姻和家庭,对蔡先生和儿子蔡乙未尽到任何照顾、扶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蔡先生的遗产。对于女儿蔡甲与蔡先生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到子女义务的现实情况,蔡乙还是顾念亲情主张应分蔡甲较少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与蔡先生系事实婚姻关系,周女士作为蔡先生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女士带着蔡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先生去世才回来,蔡先生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女士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且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先生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

同时,周女士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女士无权继承蔡先生的遗产。蔡甲在年幼时被母亲周女士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甲在其成年后未对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酌定蔡甲与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先生的遗产。

这下看明白了吧?当初遗弃了家庭16年,看到遗产不惜千里迢迢争夺,这么现实和无责任的人法律必然不能让她得逞。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夫妻一方在取得配偶继承权的同时,亦应与配偶相互扶助,尽到对子女、对家庭的抚养、照料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

而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中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本案中,周女士离家出走十六年,存在遗弃配偶与儿子的情形,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并在出走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亦背离了夫妻忠实义务。蔡先生生前周女士未尽义务,蔡先生死后周女士却要继承蔡先生的遗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您看懂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