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病危紧急情况下 立下代书遗嘱 是否有效?
文 陶凯龙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为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数,为此知法、懂法、会用法很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老人平常身体状况不错,突发疾病病危,而平常没有交代后事准备遗嘱,那么在弥留之际请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呢?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王先生与于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3个子女,分别是王一、王二、王三。
王先生生前条件不错与于女士拥有坐落于市中心的商品房1套,因为地处黄金地段,价格不菲,平常老两口就在此居住。后来王先生因为疾病去世了,于女士久独自一人居住这栋房子里,平常大儿子王一及其家人经常嘘寒问暖来照顾,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王先生去世两年后的某一天于女士突然病重且一直处于意识状态不稳定,时而清醒时而糊涂,而在住院期间,于女士为了自己百年之后遗产不起风波,避免儿女为此争斗,伤了和气,所以立代书遗嘱一份表示把房产给经常照顾自己的大儿子王一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按照常理,房产归属问题解决了,也就不存在矛盾了,但是其他哥几个不干了,一致认为遗嘱无效,理由是于女士立遗嘱的时候不清醒,自己也不在场,所以不能算数。为此哥几个闹上法院。
后经法院查明,于女士立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其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着氧气管,神志不清,宣读遗嘱内容时无任何表情,且录音录像有间断。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女士的真实意思,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和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代书遗嘱落款时间正好是医院已经给于女士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当时的录音录像看,被继承人于女士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支持,这没毛病!你看明白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