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陶凯龙
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福利进步的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日趋明显,近些年如“临终关怀”“订立遗嘱”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很多老人就选择立遗嘱的方式交代后事,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往往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订立的遗嘱往往由于不规范引起争议,导致遗嘱继承纠纷增多。
老德是个书法家,写得一手好字。如今上了年纪,想着趁头脑清醒,交代清楚身后事,于是他自己一字一句地手写了一份遗嘱,落款处郑重地盖上了自己最心爱的篆刻印章。
可是当他和老朋友说起此事时,却被告知这样的遗嘱无效,必须要亲笔签名才可以。老德反驳道,“我这印章一盖,能让一幅书法作品价值千金,怎么可能盖了没用呢?”
其实啊,这个朋友说的没错,这份遗嘱还真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个法条虽然只有短短二十几个字,但真是一字千钧,每个字都为遗嘱设立了严格的形式要件,稍有不慎,处分了几百万房产的遗嘱就可能无效了。
怎么才能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三:
1. 遗嘱人亲笔书写。
整个遗嘱的全文内容都得由立遗嘱人亲自一笔一画地书写下来。别人代写不行,中间采用粘贴、打印等其他的形式都不可以,一定得是自己亲笔书写。现在有很多老人年事已高,没有办法自己去书写成篇的文字,那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宜立自书遗嘱。
比如说让儿女代写其中几段,然后自己再写上最后的一段说“这是我的真实意愿”然后签上名字,这样是不行的,必须全文都由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
2. 遗嘱人亲笔签名。
其中这个“名”字指的是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姓名,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名字。
很多人觉得都是家里人嘛,那我就写上我的小名、昵称、艺名、网名等等,这些都是不行的。立遗嘱人签字的时候,一定是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
在案例当中呢,这个老德是盖了自己的印章,这也是不行的,因为法律上要求亲笔签名。通过印章等其他的方式代替是不可以的,这是法律上严格要求的形式。
3. 注明年、月、日。
年、月、日是一个都不能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比如说少个“日”字行不行?不可以!
少了月份?不可以!
少了年份?更是不行的!
所以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我们在日常实践中接触的案例中,有的老人在遗嘱中写了“19年8月”,没有具体写到“日”,是不行的;或者可能他记不清年份了,只写了“月”和“日”,这样也都是不行的。
最后再回顾一下: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很多人看到这就会问,老人的意思很清楚了,意思就是把这个房产给我,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什么会因为这种小瑕疵、少了一个“日”,或者说没有签名而是用了人名章,遗嘱就无效了?
这可能要提到遗嘱的特殊性。
因为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发生,这时候咱们才会去探讨遗嘱的效力。在这个时间点,立遗嘱的人已经去世了,我们没有办法再跟他核实是否是他的真实意思,所以就要在他立遗嘱的时候能通过很严格的形式要件去规范、去确保他立的这份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您听明白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