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全职太太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 这个可以有!
文 陶凯龙
买菜、洗碗、拖地、看孩子......这些在家里被统称为“家务活儿”。对待家务活儿,有的家庭选择由一方照顾家庭,“全职太太”、“家庭煮夫”应运而生;有的家庭选择花钱聘请保姆,因为“有钱就是任性!”。不过,手头富裕的家庭毕竟还是少数,很多女性为了照顾家庭都选择当了全职太太。
现实家庭中,妻子负责照顾家庭、包揽家务活儿,丈夫便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却一直花自己挣的钱,时间一长难免产生矛盾,有的甚至因此离婚。那么,承担家务多的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么?
2015年,王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三年之后,双方因为一些矛盾而分居,自2018年11月以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证,但撤诉了。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再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但王女士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外,结婚之后,王女士负责照料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全都是王女士打理,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全职太太离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这妥妥的没毛病!合情合理!
对于公众来说,激烈讨论的就是判决中出现的“家务补偿款”,对于该笔“家务补偿款”的说法也不相同,有人认为五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但也有人认为,王女士是全职太太,离婚前这个家庭的收入主要都来自于男方,而且离婚时也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因此女方就不应该再获得额外的5万元补偿款了。
对此,主审法官做出解释,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升,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该问题的规定的作出了改变,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就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被激活了!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打理好家庭生活内部的一切,照顾好孩子和老人,这就大大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这样,另一方才能安心的在外边工作,从而创造更多的财富,虽然不能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是其间接创造的经济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
也就是说做家务虽然不直接产生看得见的经济收入,但依然创造了价值,应当受到尊重和认可。
而且,一方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家庭琐事当中,长期下来,可能已经丧失了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次投入社会工作已经存在了一定的难度,对离婚后的生活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对这一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
那么家庭琐碎事务中付出较多的一方请求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平的评价、补偿,也是合理的。当然,在这里也提醒大家,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后,要注意家庭和自我成长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要平衡好双两者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幸福和个人成长共同发展。
承担家务多的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这事儿您还疑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