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说法: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 为婚外情“买单”合法么?
文 陶凯龙
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情况的出现,甚至出现了发生婚外情的出轨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恶劣行径,那么,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李女士与丈夫宋先生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营。2019年5月,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与杨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而善良的李女士一直蒙在鼓里,不知情。2020年11月,宋先生为履行对婚外情人杨女士的“爱情”承诺,通过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女士账户上,用于其自由支配。
纸里包不住火,最终此事还是被李女士发现了,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肯定不能白给外人,而且是丈夫的婚外情人,伤害大,污辱性也很强,所以多次找杨女士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李女士认为,其丈夫宋先生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予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杨女士,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杨女士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先生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其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女士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女士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李女士。
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杨女士接受宋先生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先生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女士的行为损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宋先生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女士全部返还。
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呢?共同财产包括:
①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②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③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包括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接受亲友的礼品);④婚前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⑤无法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②婚前个人接受的结婚礼品;③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④婚前、婚后各自的衣物;⑤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6虽是大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1)虽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具、家用电器等),但结婚十年以上,该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且双方都对家庭尽了义务的。(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十五年以上,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经营的,(3)婚后共同购置的归个人使用的财产,分割时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价额过高,应当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照顾另一方当事人:(4)复员、转业军人取得复员费、转业费后,夫妻关系又存续十年以上的,其尚存复员费、转业费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物,被错误决定没收或代管的,离婚后发还一方,另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您看懂了么?